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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情况厅浙江省生长革新委浙江省财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治理暂行步伐》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排污权回购治理暂行步伐》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情况厅      浙江省生长和革新委员会

浙江省财务厅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果真宣布)


浙江省排污权回购治理暂行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情况资源配置 ,提高排污权流转效率 ,规范排污权回购治理 ,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 ,凭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事情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治理暂行步伐》(财税〔2015〕61号)及其他相关划定 ,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指的排污权回购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购置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

本步伐所指的富余排污权 ,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革新升级或者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排污权。

第三条  现阶段纳入排污权回购实施规模的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  各级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会同生长革新、财务等部分 ,建立排污权回购事情机制。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卖力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审定和排污权回购具体事情。生长革新部分卖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制定。财务主管部分卖力排污权回购资金审批和监管。

排污权回购的具体事情由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卖力。全省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富余排污权回购的具体事情 ,由省级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卖力。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治理机构担负排污权回购和政府储备排污权治理等技术支持事情。

第二章  富余排污权审定

第六条  富余排污权具体包括:

(一)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或建设项目批而不建等情形 ,闲置的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减产、转产节余的排污权;

(三)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革新升级等方法节余的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因政府投入环�;∩枋┙ㄉ杞谟嗟呐盼廴�;

(五)其它削减节余的排污权。

第七条  审定规范要求如下:

(一)富余排污权盘算要领

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刊登的排污权量—削减后正常工况下满负荷生产的年排放量。

(二)排放量审定要领

1.排污单位装置使用切合国家划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凭据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盘算。

2.排污单位未装置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凭据监测机构出具的切合国家有关划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并经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审定的盘算。

3.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条件的 ,凭据生态情况部划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要领并经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审定的盘算。

第三章  排污权回购划定

第八条  排污权回购原则:

(一)装置使用抵达各项要求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其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或者申请回购。

(二)未装置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 ,其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应回购。

(三)政府投入环�;∩枋┙ㄉ� ,排污单位因此间接削减形成且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应回购。

(四)排污权回购量应按刊登在排污许可证上相应的排污权量进行回购。

第九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划定:

(一)富余排污权来源是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 ,凭据剩余年限和其时执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 ,剩余年限缺乏整年的按一年盘算。

(二)富余排污权来源是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取得的 ,凭据剩余年限和其时出让的交易价格回购 ,剩余年限缺乏整年的按一年盘算。

(三)富余排污权来源是企业间交易取得的 ,优先勉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 ,低于有偿使用价格转让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对其回购;如申请排污权回购 ,凭据剩余年限和现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 ,剩余年限缺乏整年的按一年盘算。

第四章  排污权回购程序

第十条  引导排污单位通过线上治理排污权回购手续 ,即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上申请排污权回购 ,填报富余排污权回购申请表 ,并提交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富余排污权核算依据等支撑质料。

第十一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在收到排污权回购申请后 ,应对证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凭据下列情形划分作来由置:

(一)不属于本部分排污权回购权限规模的 ,应在三个事情日内网上移交给相应治理权限的部分治理并见告排污单位。

(二)对申请质料不齐全或者不切合划定的 ,应在三个事情日内退回申请并见告排污单位 ,一次性要求补齐或者纠正申请质料。

(三)对切合划定的申请应在三个事情日内受理并见告排污单位。

第十二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 ,应凭据划定审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作出是否准予排污权回购的决定 ,并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上进行通告。

对作出准予排污权回购决定的 ,应见告排污单位 ,并向地方财务主管部分递交排污权回购资金申请;财务主管部分自收到排污权回购资金申请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批 ,并划拨回购资金 ,用于排污权回购。

对作出禁绝予排污权回购决定的 ,应说明理由 ,并见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三条  各级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可以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法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技术审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向申请排污权回购的排污单位收取任何用度。

第五章  排污权回购资金治理

第十五条  排污权回购资金 ,按划定纳入同级预算治理 ,用于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分对排污权回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排污权回购事情应建立完善全省政府储备排污权治理系统 ,凭据权限进行排污权回购等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治理。地方需要调解排污权回购权限以及将其它指标纳入排污权回购实施规模的 ,应制定相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并报送省级相关部分备案。

第十八条  生态情况主管部分应按划定向社会公示和通告排污权回购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步伐由省生态情况厅会同省生长革新委、省财务厅卖力解释。

第二十条  本步伐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的划定的 ,从其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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