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6号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步伐》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了加速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动,增强市场监管,包管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宁静,增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生长,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划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按期限和规模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效劳的制度。
都会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卖力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动的指导和监管事情。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动的指导和监管事情。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分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果真、公正、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结构,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勉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配合增强监管。
第七条 加入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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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主管部分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ㄒ唬┨岢鍪姓檬乱堤匦砭钅�,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果真宣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ǘ┢揪菡斜晏跫�,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计划预审,推荐出切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ㄈ┳橹郎笪被嵋婪ń衅郎�,并经过质询和果真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工具;
�。ㄋ模┫蛏缁峁局斜杲峁�,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ㄎ澹┕酒诼�,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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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主管部分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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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谖<盎蛘呖赡芪<肮怖妗⒐材驳冉艏鼻榭鱿�,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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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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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揪莨夷采嬖蚝托幸的采曜脊娣�,组织企业宁静生产;
�。ㄈ┞男芯�,为社会提供足量的、切合标准的产品和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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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銮慷陨枋⑸璞傅脑诵形ず透赂镄�,确保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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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凭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法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凌驾30年。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担负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换的,协议双方应当在配合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增补协议。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换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见告主管部分,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分应当凭据本步伐划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回复。在主管部分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包管正常的经营与效劳。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分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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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蛑卫聿簧�,爆发重大质量、生产宁静事故的;
�。ㄋ模┥米酝R怠⑿�,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宁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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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爆发变换或者终止时,主管部分必须接纳有效步伐包管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效劳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 主管部分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历程中,主管部分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凭据有关执法、规则划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效劳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分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依法接纳有效步伐催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分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故障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颐魅正常的生产经营运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分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民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民众加入机制,包管民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分实施特许经营运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分实施特许经营运动的监督检查,实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分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分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果真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加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分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担负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主管部分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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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步伐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